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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获利,,,,,,,到底行不行???????
发表时间:2019-08-22 14:38:23    浏览量:1589次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

   近日,,,,,,,安徽省投资集团原总经理张春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,,,,,,,通报指其“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利差” 。 。。。。此前不久,,,,,,,在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诸葛慧艳的“双开”通报中,,,,,,,也出现了“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,,,,,,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”的类似表述 。 。。。。

  老话都说“欠债还钱,,,,,,,天经地义”,,,,,,,到了党员干部这里却屡屡有人因此触犯红线 。 。。。。那么,,,,,,,什么是民间借贷???????党员干部到底可不可以通过参与民间借贷获利呢???????

 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。 。。。。国家鼓励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,,,,,,,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,,,,,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。 。。。。2015年颁布实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也对相关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范围作了规定 。 。。。。

  其实,,,,,,,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相应利息,,,,,,,属于依法应受; ;;;;;;さ拿袷滦形,,,,,,,并不违规违纪 。 。。。。但是,,,,,,,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,,,,,,,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(高利放贷)问题比较突出 。 。。。。有的长期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,,,,,,,获取高额利息,,,,,,,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,,,,,,,有的甚至打着民间借贷的“幌子”,,,,,,,变相搞行贿受贿 。 。。。。上述有关行为,,,,,,,表象上看是正常公务或民事行为,,,,,,,但本质是以权谋私,,,,,,,严重影响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,,,,,,,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,,,,,,,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。 。。。。因此,,,,,,,在现实中,,,,,,,必须严格区分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性质,,,,,,,在; ;;;;;;ず戏袷滦形耐,,,,,,,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。 。。。。

 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:“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,,,,,,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,,,,,,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”,,,,,,,即“情节较重的,,,,,,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 ;;;;;;情节严重的,,,,,,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” 。 。。。。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,,,,,,,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,,,,,,,还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,,,,,,,则可能认定为受贿,,,,,,,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。 。。。。由此可见,,,,,,,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绝非某些党员干部自认为的“小事情”,,,,,,,而是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的“大问题” 。 。。。。

  那么,,,,,,,实践中对于违纪违法应当如何界定???????具体操作时,,,,,,,要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、获利数额大小、持续时间长短,,,,,,,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。 。。。。比如,,,,,,,出借目的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利益,,,,,,,借用人当时有没有明显的借款需求,,,,,,,借用人是否为谋求或感谢党员的帮助而同意其要求,,,,,,,借用人是否明知能够以更低利率从其他途径获取借款,,,,,,,借款利率是否确实高于当地当时群众对外借款的一般利率,,,,,,,等等 。 。。。。

 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 。 。。。。某些党员干部请好好想想:借款人究竟是出于真实的借款需求,,,,,,,还是出于对党员干部职务、身份方面的考虑而借贷,,,,,,,你心里真的没数吗???????当你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取大额回报的时候,,,,,,,借出去的真的只是钱吗???????实际上出借的还是自己手中的权力,,,,,,,本质就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 。 。。。。

       纪法链接:

 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、住房、车辆等,,,,,,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,,,,,,,情节较重的,,,,,,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 ;;;;;;情节严重的,,,,,,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。 。。。。

 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,,,,,,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,,,,,,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。 。。。。

  ——摘自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 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,,,,,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,,,,,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 。。。。

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,,,,,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。 。。。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,,,,,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 。。。。

  ——摘自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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