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利益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。。。。。主要分为两种情况——
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,,,,,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。。。。。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,,,,,应当予以接收,,,,,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、个人。。。。。
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及相关指导性案例,,,,,在追究党纪责任时,,,,,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“收缴”和“责令退赔”;;;;;;;;在追究监察责任时,,,,,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“没收”“追缴”和“责令退赔”。。。。。其中,,,,,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“收缴”,,,,,相当于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“没收”和“追缴”。。。。。
“收缴”通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,,,,,“责令退赔”通常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,,,,,如公款吃喝、公款旅游以及违反规定乱???????睢⒙沂辗鸦竦玫牟莆锏龋,,,,责令被审查调查人将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,,,,,财物已经被消耗、毁损的,,,,,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,,,,,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,,,,,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。。。。。
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、职级、职称、学历、学位、奖励、资格等其他利益,,,,,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、部门、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。。。。。
这里的“有关组织、部门、单位”,,,,,主要是指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、职级、职称、学历、学位、奖励、资格等其他利益有权予以纠正的组织、部门、单位。。。。。
同时,,,,,结合《条例》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,,,,,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,,,,,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党员,,,,,或者死亡之后发现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,,,,,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,,,,,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。。。。。